刘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红网时刻益阳9月12日讯(通讯员 胡紫鑫 丁阳胜)近日,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依法处置犯罪嫌疑人1名。
7月15日,大通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某银行员工报警,称辖区居民刘某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多年拒不归还巨额欠款。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对此案展开侦查。
经查,2010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姐姐刘某喜的劝说下,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大额信用卡,并将该卡交于刘某喜使用。自2016年5月起,刘某喜开始恶意透支信用卡额度33万余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的方式催收,刘某和刘某喜在知情的情况下仍拒绝还款。
经多方调查取证,民警确定刘某有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重大嫌疑,遂通过电话向刘某宣讲法律和公安机关政策。在民警的反复劝说下,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讯问,刘某对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普法
何为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的数额——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红网
作者:胡紫鑫 丁阳胜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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