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
近日,南县一群众因在高层民用建筑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被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立案处罚。
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湖南省辰远物业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负责管理的辰华万和府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有居民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层公共门厅,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小区业主唐某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层公共门厅,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和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唐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唐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罚款。目前,存在的火灾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时,唐某某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消防法规。
来源: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编辑:岳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