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2年“3.15”之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红网益阳站推出关注3.15栏目以此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关注,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维权案例十
新车轮毂突爆险酿大祸 资阳市监依法举证索赔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30日,家住在益阳的黄先生向12345投诉称:2021年8月24日下午在资阳区资阳西路某汽车品牌店购买一台汽车,购车费19万元,26号下午行驶的时候,后面的左轮毂爆炸导致轮胎脱离车身,认为车子质量有问题,与商家协商更换车辆,商家拒绝,现求助市长热线平台投诉。
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单,立即前往该汽车品牌店进行调查核实,该店负责人表示该车是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并已在交警部门办理了道路行驶证,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投诉人认为该车有质量问题,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为什么轮毂会爆胎?双方各执一词。工作人员当即组织经营户、厂家售后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赔偿黄先生人民币一万元,黄先生当场表示对调解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后,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生缺陷的存在的。在本案中,厂家认为送检轮毂碎片不具有特定性,亦无鉴定价值,因而该厂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生产的货车具有未投入流通或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现有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存在的情形,故在厂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应当对黄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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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红网综合
编辑: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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