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7.0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20年7月,益阳市公安局对“7.0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收网,专案组办案民警远赴广州市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柯某、柯某陛和刘某抓获,并扣押了货值约20万的假冒“海××”“飘×”等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
该案系益阳市市场监管局移送,两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先后在资阳区查获两处售假窝点,扣押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何某及丈夫柯某从刘某及柯某陛手中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低价在自己经营的日化用品店批零销售,货值金额近100万元。
2021年1月5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侵权商品,对何某等四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收缴赃款及判处罚金共计 71.2 万元。
案例二:罗某某销售未经审定的杂交水稻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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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某某销售的商标为“××高科”的某品种杂交水稻种子未标注种子审定编号、生产日期及种子参数。经查证,该种子未经国家或省级审定。
当事人销售未经审定的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0年4月7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审定的杂交水稻种子150kg,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益阳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高危险性项目活动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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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12318益阳市文化市场举报平台接举报,称益阳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且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事实清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020年6月17日,益阳市文旅广体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益阳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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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5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对当事人在售的10台涉嫌存在实际整备质量与车辆合格证上标注的整备质量不符的“××牌”自卸汽车进行了查封。经委托检验,其中8台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8月2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并作出罚款543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益阳市某医院未提供空调服务而收取空调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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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益阳市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当事人自2020 年3月1日至6月1日期间未向住院患者提供空调服务,但仍按8.4 元/床/日的标准向住院患者收取了空调费,收取空调费467905.2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退还381670.8元,未退还金额86234.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020年12月14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要求退还的空调费86234.4元,并处以全部违法所得4倍罚款187162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陈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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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中药饮片抽检时发现,益阳高新区某药房(另案处理)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陈某处购进中药饮片。经查,当事人陈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邵东廉桥市场购入中药饮片,向赫山区、高新区、资阳区4家零售药店销售,货款金额47446.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0年8月3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446.7元,并处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钟某销售无标识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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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正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有人在长张高速益阳服务区内销售“三无” 口罩。执法人员到场后发现,其销售的口罩内外包装上均没有中文标签标识,也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钟某假借益阳市某贸易公司名义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供需合同》,获得通行资格运送口罩,共采购了上述无标识的口罩200箱共384640只用于销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0年2月17日,赫 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740元,并处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桃江莫某无证生产销售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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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村村民莫某非法从事猪脚加工销售。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加工场所进行查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从事猪脚加工销售,涉案猪脚和猪脚筋的货值金额29405元,违法所得830元。
莫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0年9月30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猪脚成品与原料及猪脚筋共1254.1公斤、没收加工生产工具3台、没收违法所得830元,并处罚款1764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安化县刘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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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某明知“辣××”文字为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9月,在安化县城南区开设餐馆提供餐饮服务时,将“辣××”文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并在门店招牌、餐巾纸上将与“辣××” 注册商标相同的仅有字体或横竖排列差异的“辣××”作为字号突出使用,另在菜单上突出使用“辣××”文字,期间经营额共计400万元,违法所得4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2020年3月23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南县某加油站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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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南县某加油站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店堂告示和微信 APP 标明 “最终解释权归油站所有”和“油站保留法律范围内允许的对活动的解释权”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合同单方面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的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0年6月11日,南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黄琳 龚月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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