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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审结一起涉黑涉恶案件,五名被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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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

红网时刻益阳1月1日讯(通讯员 邓思琦 记者 单仕平)近日,南县法院,依法审理了龙某、陈某、蒋某、丹某某、林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龙某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蒋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丹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林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7年7月底,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龙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偿还期限为一个月,如有违约,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当天,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龙某还款,被告人龙某拒收还款,故意造成李某违约。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龙某指使被告人陈某、蒋某去找被害人李某索要高额的违约金,逼迫被害人李某将该违约金转为债务本金并出具借条。2017年10月18日,在他人出面调解下,被告人龙某收取被害人李某6.8万元后将其所出具的条据退回。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龙某因对李某心存怨恨,安排被告人林某、丹某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伤害,被告人林某负责联络被告人丹某某,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被告人丹某某负责实施砍伤被害人李某,被告人龙某提供作案用车1辆,并安排黄某驾驶该车负责接应。当日19时许,被告人丹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的头部、手臂、左腿等处砍伤,致其轻伤,后乘车逃离现场。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陈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龙某为报复他人,雇用被告人丹某某、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邓思琦 单仕平

编辑:罗玉林

本文为益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iyang.rednet.cn/content/2019/01/02/4522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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