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益阳5月22日讯(通讯员 李艳阳 张倩 记者 单仕平)5月22日上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某、王某年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过纠纷。2016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吃完夜宵后来到赫山区桃花仑潮人酒吧附近。当晚,在该酒吧与王某年等人一起饮酒的石某在得知这一消息,遂邀集王某年等人一起去殴打王某某。在确认王某某的具体位置后,石某、王某年等人持刀上前将王某某头部、背部砍伤,与王某某同在一起的苏某某、孙某某、姜某某也被砍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苏某某、姜某某3人的伤情均已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年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据此,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此次公开宣判,赫山区法院共邀请了3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旁听。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安排,全省多家法院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均在5月22日9点至12点同时进行宣判。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李艳阳 张倩 单仕平
编辑:罗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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