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益阳1月2日讯(通讯员 郭浩)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执法效能,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近期,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运用典型案例阐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起到以案警示、举一反三的效果。
本期案例:吴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主要原料是烟火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烟花虽美,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对生命的漠视。
查处现场。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7日,桃江县应急局对桃花江镇拱头山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原材料竹签129棚、标签10件、外包装盒18、胶粉12袋;冲天炮半成品27件,引线4件;现场有3人正在进行烟花爆竹冲天炮半成品加工作业。经查,该自建房系吴某所有,吴某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先后从浏阳市购买价值4万元的原料和半成品,雇佣人员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冲天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11月22日,桃江县应急局对吴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冲天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吴某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冲天炮)场所位于自建房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11月22日,桃江县应急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桃江县公安局。11月29日,桃江县公安局对吴某等人以危险作业罪案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
吴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烟花爆竹(冲天炮)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同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案中,吴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第三项,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主要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罪名一旦成立,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危险作业罪的成立还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要件。其中,“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重大险情但由于有效救援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出现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存在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温馨提示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不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不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2、绝对不能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37-2906008。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郭浩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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