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近期,根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百佳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责管理的湖畔花苑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B栋一单元业主庞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门厅,大队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庞某进行改正。
之后,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庞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发现庞某在B栋1单元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受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和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庞某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庞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罚款,同时,庞某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来源: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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