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4月1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益阳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该局根据上级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中“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的规定,在柴油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其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8.4米,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用8.4米采样管采样检测数据为错误数据。另外,当事人在对一台车辆检测过程中,违反国家标准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没有根据检测额定转速过程数据录入车辆额定转速信息,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额定转速数据为1800r/min,与该台车辆环保检测额定转速过程数据不符,为错误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此外,这种行为还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诚实企业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的查办,对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合规进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了有效规范。
案例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2月4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该局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不合格电梯予以查封。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公司使用的多台电梯不合格,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电梯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企业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例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1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某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7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8日,该局根据上级案件交办通知书,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从天津某公司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10台,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全部售完,涉案货值金额18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4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并处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生产“黄贡椒(酱腌菜)”20件(6瓶/件),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及复检二氧化硫残留量指标均不合格,货值金额13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可能会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该起案例的办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经营行为,提高了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五: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沅江市某家私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4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5日,该局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晚安”注册商标的床垫及标注“太子晚安”“晚安”字样的产品标语单、床垫包角等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从广东李某处购买了一批标识有“晚安”“晚の安”“太子晚安”等字样的产品标语单、床垫包角,用于粘贴在自己生产、加工的床垫上后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加工标识有“晚安”的床垫20床,已销售19床,涉案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品牌的商标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家居市场专项整治,上下联动,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净化家具行业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相关品牌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张小花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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