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层住宅建筑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近日,大通湖区一群众因在高层住宅建筑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被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通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立案处罚。
大通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大通湖区河坝镇宇星大厦1栋3单元楼梯间有居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大通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大通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小区业主陈某某在1栋3单元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通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现场依法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对陈某某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和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大通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陈某某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陈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罚款。目前,存在的火灾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时,陈某某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消防法规。
来源: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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