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投放幼鱼到资江。
公开听证现场。
红网时刻益阳8月18日讯(通讯员 陆科强 冷芬)8月17日上午,桃江县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到牛潭河渡船码头,会同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对该院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态补偿执行现场进行监督,促进资江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今年3月至7月,刘某某等8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设备、可视锚鱼器、三层刺网等禁捕工具在资江水域非法捕获渔获物0.38公斤至3.3公斤不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坏了资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移送至桃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桃江县检察院对以上案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决定后,委托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资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作出评估。县农业农村局建议采用增殖放流方式对该流域渔业资源进行修复。
在桃江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刘某某等8人共计购买14.71公斤成鱼、3000尾幼鱼放流资江。
为增强检察办案透明度,更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民生小案,经检察长决定,桃江县检察院对刘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农业农村局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阐明了证据材料,对案件充分释法说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均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听证员认真听取了案件情况,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上案件进行了分析讨论评议。一致认为,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水资源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生态修复责任)。考虑到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损害后果较小,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且均系初犯,建议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终结审查处理。桃江县检察院充分考虑上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下一步,桃江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监督力度。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以“看得见”“听得见”的方式增强以案释法效果、群众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理念,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来源:红网
作者:陆科强 冷芬
编辑:田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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