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案
2022年4月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冷冻猪肉(含猪骨)114.94吨,没收违法所得294.82万元,并处罚款5439.78万元,罚没款共计5734.6万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2021年4月29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当日对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共计购入51批次进口冷冻猪肉,期间,当事人对进口冷冻猪肉进行分割作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时,在其订制的“凯威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当事人包装日当天或次日,而非进口冷冻猪肉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原生产国生产日期,当事人刻意抹除进口冷冻猪肉的真实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向当地畜牧水产部门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关问题线索已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置),将进口冷冻猪肉冒充成标注生产日期屠宰的国产冷冻猪肉上市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129.3吨,销售额为294.82万元,库存涉案产品114.94吨,库存涉案产品货值249.16万元,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总金额为543.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7月17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疫情期间,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严格管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经营数额巨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没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由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予以维持,彰显了党和政府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市场监管部门还通过召开“行纪刑”联席会议,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相关案源,体现了“行纪刑”衔接的工作要求。该案是益阳市食品安全领域近年罚没金额最大的案件。
二、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1月25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已实施充装的66只液化石油气瓶中含有22只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对该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实施了查封。另查明,当事人在1年之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自益阳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气瓶使用安全一直是工作重点,也是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重点部署的内容之一。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及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压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三、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装饰装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案
2022年2月15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中,对益阳市市级人才公寓项目配套安装的燃气灶具和快速热水器进行了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作为供货商无法提供有效的3C认证资料,执法人当即对上述燃气器具进行抽样取证,经委托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局随后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将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全部拆除,重新为益阳市市级人才公寓更换合格的燃气器具,并依法将不合格的燃气器具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从市外某建材店购进某品牌燃气灶具和快速热水器各100台,进价分别为480元/台、648元/台,再分别以749元/台、800元/台的价格销售并安装至益阳市市级人才公寓项目,货值金额为15.49万元。另查明当事人的上级经销商系通过淘宝平台低价采购,涉嫌为假冒产品。因相关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局依法于4月1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点评:燃气器具产品质量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使用劣质燃气器具除了质量得不到保障外,甚至有可能引起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风险。积极开展燃气器具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伪劣不合格燃气器具产品行为,不仅能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消除事故源头隐患,还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也进一步震慑了不法分子。
四、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鲜果零食店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行为案
2022年1月12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2022年年关守护”和疫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设置进口水果销售专柜,正在销售的冷藏进口水果“zespri™ 猕猴桃”“车厘子”“泰国龙眼”未加贴“湘冷链”追溯码,“湘冷链”系统平台也无记录,无法提供进口水果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 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进口冷链食品是新冠病毒的重要传播途径,对进口冷链食品采取溯源、消毒等措施,是阻断新冠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该案对当事人起到了教育约束的作用,同时也对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督促作用,为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1年11月9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双十一”商品促销活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电器商品进行促销时,标称的商品原价涉嫌虚假。经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11月3日起,先后通过促销宣传单和微信公众号对其经营的20种电器商品进行宣传。2021年11月11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双十一”家用电器商品半价抢购促销活动。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结算系统,发现有17种商品宣传以及标示的原价均高于此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的销售价格。当事人开展的“双十一”半价抢购促销活动,共成交52单,销售额为6.0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以及增加销售额,在“双十一”期间开展商品促销活动,虚高标注原价,实施所谓的“半价”促销活动,来欺骗、诱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该案严厉打击了利用“双十一”促销活动,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六、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8月11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安化县住建局燃气办、安化县交通局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台车牌为桂C96323的中型栏板货车运输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共68个,其中报废气瓶8个,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54个,非自有产权的气瓶6个,并于当日20点至21点30分之间,对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在其气库进行充装。该局依法对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充装行为。2021年9月27日该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对非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安全无小事。气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作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面深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的惩处和打击了该领域的违法行为,规范了液化气充装行业。
来源:红网
作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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