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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丨村民燃放劣质烟花伤眼 桃江消委协调和解获赔 ⑤
2022-03-18 11:51:48 字号:

关注3.15丨村民燃放劣质烟花伤眼 桃江消委协调和解获赔 ⑤

编者按:2022年“3.15”之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红网益阳站推出关注3.15栏目以此唤起全社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关注,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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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五

村民燃放劣质烟花伤眼桃江消委协调和解获赔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11日,桃江县消费者委员会松木塘分会接到消费者吴佑军的投诉:称2021年2月16日在松木塘镇下干沙村某小卖部购买了烟花,烟花燃放时导致其眼睛受伤,要求店家赔偿,但店家不理会。

接到投诉后,松木塘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吴佑军反映情况属实,经销商对此事也认可。3月13日,松木塘分会组织松木塘派出所、安监站与相关人员一起前往下干沙村对此事进行调解。了解到商家已赔付8000元,医药费已花6401元。消费者吴佑军提出两点诉求:一、继续治疗眼睛;二、要求一次性赔付38800元。但经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协议。

3月22日,松木塘分会再次前往下干沙村,对此事作进一步调解,在下干沙村支书、周围群众的见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除之前已赔付的8000元外,店家老板另行赔付吴佑军22800元,共计赔付消费者308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吴佑军因购买了某小卖部的烟花,燃放时导致眼睛受伤,是因为小卖部未履行查验、告知消费者商品质量存在瑕疵的义务,针对上述问题,该小卖部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那本案中的赔偿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之规定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本案中小卖部共计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0800元,全力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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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红网综合

编辑: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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