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我们都在网络上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在享受他人知识成果的同时,更应该树立维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为建立良好的青少年网络环境,“2020绿书签行动”将通过一系列普法宣传,包括扫黄打非、网络安全、版权知识等,让大家更加全方位了解网络知识。今天与大家分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需要注意什么?
*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
*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哪些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名词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2020绿书签行动”充分传递了人们尊重知识、尊重创意的心声,以及同心协力共同营造出一个繁荣、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的意愿。让我们陪伴孩子远离有害出版物,不沉迷网络,做一个爱读书、读好书、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好少年吧!
来源:益阳高新
编辑:邓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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