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1日违法行为人在资江捕捞水域进行放流。
红网时刻9月11日讯(见习记者 邓雨薇 记者 刘慧婷 通讯员 刘育东 李成刚)9月11日上午,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在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汽车轮渡码头共同举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
案情审理时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让17名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多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将其购买的272公斤成鱼及11余万尾鱼苗在资江捕捞水域进行放流,共同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此次活动对于警醒社会公众重视环境保护,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能有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推动桃江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相关法律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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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邓雨薇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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