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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益阳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7 08:36:2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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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益阳3月16日讯(记者 罗玉林 通讯员 黄琳)近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益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19年益阳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医疗服务价格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营霉变食品、销售不合格电取电暖器等领域。

案例一 益阳某贸易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2019年11月16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益阳某贸易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长沙某旅行社合作开展畅游益阳一天的旅行活动,公司以赠送小额礼品的形式引诱游客进入会场,在会场公开宣称其经营的普通食品螺旋藻片、三七花茶有治疗糖尿病、三高症和胃病的疗效,诱骗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1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益阳某机械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案

2019年4月29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其生产的56台四个规格型号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均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生产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共271台,已擅自出厂、销售215台,库存56台,违法所得2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9月4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益阳某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违法案

2019年8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始进驻当事人某医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近一个月的检查,发现当事人医疗服务价格涉嫌违规收费。经查,当事人在医疗服务中存在扩大范围收费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972231.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12月20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2231.27元,罚款291669.38元,罚没款合计1263900.6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南县某公司违法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案

2019年6月25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南县某公司进行虚假的有奖销售活动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举办28周年店庆活动时开展“砸金蛋”(砸免单及现金大奖)、“定时抽奖”“购物满2000元免费领”等有奖销售活动,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信息不明确,采取谎称有奖等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安化县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2018年12月19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2日开始,先后多次通过淘宝平台的两家淘宝店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630件,已销售530件,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召回涉案白酒700瓶。上述涉案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2月27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900瓶,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桃江县张某某出厂、销售未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取暖器案

2019年1月3日,根据省、市局电取暖器具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三种规格型号的电取暖器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取暖器234个,货值金额2047.6元,已销售78个,销售金额为988元,违法所得73.8元。上述电取暖器均为列入目录产品,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3月1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库存的不合格电取暖器,并处罚款106142.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资阳区某电梯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19年4月30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酒店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某电梯公司作为签约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期对该酒店的在用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沅江市某幼儿园经营霉变生虫食品案

2019年9月3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沅江市某幼儿园检查,发现加工间货柜内用塑料盒盛装的“红牡丹面包用小麦粉”一包已霉变生虫和储藏室内货架上用塑料盒盛装的“阳罗李友树面条”四包已生虫。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红牡丹面包用小麦粉”和“阳罗李友树面条”系上学期采购的食品,未及时进行清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19年10月14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赫山区某冷食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案

2019年11月18日,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赫山区某冷食有限公司经营的冷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精制猪心”“喉头”“深海鱿鱼等食品115件,当即依法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种冷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580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19年12月12日,赫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查封的冷冻食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大通湖区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19年7月5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某卫生院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检验室多项尿液检测试纸条等14种医疗器械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无产品规格登记信息、领用记录及使用记录,未按规定存放在废弃医疗器械区域,亦没有任何过期产品标识,仍处于待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2019年9月23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黄琳

编辑: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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