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益阳12月19日讯(通讯员 张慧玲 记者 单仕平)为了获取经济利润,饭店老板张某英在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经营的情况下,仍购进罂粟壳加入卤水之中用于制作油炼鸭。12月17日,由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沅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英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判处刑罚并在党媒公开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300元。
被告人张某英在沅江市经营一家饭店,为了使生意更好,获取更多利益,2017年11月,张某英在明知罂粟壳系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购入罂粟壳55个,将其添加到制作的卤水中,用于加工制作的油炼鸭对外销售。2017年12月25日,沅江市公安局民警对张某英经营的饭店进行搜查,当场在其厨房冰箱内搜查出罂粟壳46个,经鉴定,该罂粟壳检验出吗啡、罂粟碱等成分。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英在明知食用含有罂粟壳成分的食品会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但其为了非法利益,将罂粟壳加入卤水之中加工制作油炼鸭,销售给不特定顾客食用。张某英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案涉有毒、有害食品已经被消费者食用,损害事实已经造成。
法院庭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令被告人张某英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益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付惩罚性赔偿金20300元。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张慧玲 单仕平
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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