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8日讯(益阳分站记者 单仕平 通讯员 蒋双双)“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68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9月6日上午,随着法槌敲下,一起因在自家菜地非法种植罂粟而触犯刑法的涉毒品案件在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当庭宣判。
经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8日期间,严某某在南县明山头镇杨杆村自家菜地上,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南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将罂粟毒品原植物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严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累计达686株。经南县公安局检验,在植物中检验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和那可汀成分。严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南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由南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贤于当日上午开庭审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南县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办案成为了常态,院庭长回归法官本色,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优化和保障了一线审判资源。
法律小贴士: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种植数量较大,指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单仕平 蒋双双
编辑:王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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