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益阳站7月1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单仕平 通讯员 肖荣霞) 近日,黎某为讨薪爬上大通湖区河坝镇一建筑工地40多米高的塔吊,以“跳塔自杀”相威胁。黎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2017年7月6日20时许,一男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正站在大通湖河坝镇某工地的塔吊臂上,若公司不结清其工资,将从塔吊上跳下自杀。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向局领导汇报。大通湖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吴灿亲临现场指挥救援,迅速调集消防、急救等相关部门赶到现场开展相关救援防护工作。
经查,黎某(男,24岁,岳阳市君山区人)于今年5月底由岳阳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大通湖某公司工作。因其所在劳务公司未结付工资,多次讨要未果,便想出如此下策。
经过民警2个多小时的劝解工作,黎某才从塔吊下来。
黎某的行为造成大通湖某公司工程项目停工,严重扰乱了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民警提醒
讨薪要合理合法,可以通过与欠薪者协商、向劳动部门求助、到法院起诉等措施来解决,切不可采取以上过激手段,否则,不仅给自身安全带来隐患,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红网益阳站
编辑:王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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