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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治污:南县第一例污染环境案件宣判

  红网益阳站记者 单仕平 通讯员 蒋双双

庭审现场。

严重污染环境的废品。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听清楚了。”“是否上诉?”“不上诉。”5月17日下午4点,随着法槌敲下,法官宣布闭庭,南县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在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宣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事件:村民举报医疗废弃物污染事件,多部门迅速联合执法

  2016年9月1日,南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私自回收医疗废物加工破碎,对环境造成污染。南县环保局高度重视,迅速派环境监察大队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被告人殷某租用南县明山头镇原南剅粮站收购、贮存大量废旧塑料并进行破碎,仓库内外堆放大量废旧塑料和医疗废物及破碎品,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袋、输液软管等,里面甚至还有残液,有的还随意散乱在地面四处,现场环境脏乱,既没有污染物防治措施,也未办理环评手续。

  考虑到案情复杂,可能涉嫌犯罪,环保局迅速与县公安局联系并报案,移送此案至南县公安局。南县公安局与南县卫计局、南县市场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执法,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殷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殷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审理:移送司法机关,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南县公安局经依法侦查后以被告人殷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4月20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污染环境罪。

  5月4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殷某在南县明山头镇南剅口村原粮站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相关部门许可证与审批的情况下,明知是废弃的医疗废物,而予以收购,并将收购来的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混合堆放在一起,重量达6.042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南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告人殷某收购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将收购的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混合放置,致使所有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南县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环境污染危害大,“污染入刑”当引以为戒

  据悉,被告人殷某是益阳大通湖区河坝镇人,一直从事废品收购生意,以前是在其本村收取,经大通湖环保局禁止后,转移到南县明山头镇南剅口村,以2毛钱一斤的价格收购来自三轮车废品收购户拉来的废塑料,在分拣的时候发现有医疗废物在里面,却没有处理,而是与一般的废塑料混合堆放在一起,形成危险废物。

  殷某未认识到其污染环境行为的危害性,屡错屡犯。这些医疗废物,有可能会跟一般废塑料一起,被再次回收利用,也许会变成我们餐桌上碗、杯等日常用品,危害极大。

  一直以来,资源环境类违法行为的入刑率较低,主要处罚措施是罚款,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因污染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者未能足够重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深深的危害。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规定凡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单仕平 蒋双双

编辑:王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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