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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一男子微信群内诽谤他人 行政拘留罚款500元

  红网时刻12月4日( 通讯员 肖霞荣)近日,大通湖公安分局查处一起诽谤他人案件,抓获违法人员李某(男,26岁)。

  2017年11月下旬,黄某向大通湖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通过微信诽谤自己,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李某因与黄某结怨,11月16日,为泄私愤,李某新注册一个名为“刘经理”的微信号,先后在两个微信群内采取捏造黄某乱搞男女关系的事实对黄某进行诽谤,损害黄某名誉。

  经大通湖警方调查证明,李某网上诽谤黄某属实,

  被大通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网上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 术支持等帮助的,如何定罪?

  以共同犯罪论处。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对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侵犯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肖霞荣

编辑:罗玉林

本文为益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iyang.rednet.cn/content/79/2017/1204/3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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