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了多起肉类产品违法违规案件,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资阳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4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5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益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鸭心”和“香辣排骨”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获违法所得33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成本高昂,即便货值较小,也会面临重罚。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原料与生产过程管控,确保产品合规,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化县某美食广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3月31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该局对当事人安化县某美食广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店内经营的“牛肉小串”实际为以鸭肉为原料制作的“牛肉风味小串”,原料为鸭肉。由于当事人销售的“牛肉小串”没有保留完整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可核实的违法所得为1600元。上述“牛肉小串”的商品标签系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手写制作,数量为1张,无制作费用。印有“风味牛肉小串”的广告宣传牌系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安装,广告费用2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挂牛头卖鸭肉”的虚假营销行为,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违反《广告法》,最终面临重罚。各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严格审核宣传内容,确保与商品实际一致,勿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三、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5月9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过氧化值超标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7日,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生产并销往当地某食品经营门店的“烈火牛肉串”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的技术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5月9日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0件(产品配料中牛肉片≥80%),销售金额5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超标反映产品油脂酸败,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企业必须严格把控原料质量、生产工艺及产品贮存各个环节,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任何疏忽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不可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案例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初级中学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7月1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某初级中学食堂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2025年5月19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购进的猪骨头、猪板油等猪副产品仍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学校食堂系大规模集中用餐单位且服务对象为青少年,在购进食品原料时应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属于单位食堂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被查,食品安全责任重于山,学校食堂作为青少年集中用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收无合格证明食品,相关主体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岳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