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9月27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院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声诊断设备”1台,没收违法所得58846元,罚款309000元。
2024年4月16日,该局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用的1台“超声诊断设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设备过期后超声检查共计598次、收费金额共计5884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守住了安全底线,并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同类经营主体自觉规范行为。
二、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械经营部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7月30日,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械经营部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69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待售轮式装载机的环保信息标签显示为达到国家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24)修改单第一十七条第二项“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第四阶段要求”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轮式装载机的违法行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环境污染源,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VA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28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销售侵犯VA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1416双,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罚款131472.9元。
2024年5月9日,该局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其在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理。经查,2022年,当事人从广州、东莞等地购入侵犯VA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予以销售。经范斯公司(VANS,INC.)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7日出具鉴定证明,确认桃江消费者于2023年4月16日在抖音店铺“熙锦服饰企业店”所购买的1双VANS old skool灰色生胶拼接帆布鞋系侵犯范斯公司(VANS,INC.)商标权的产品。桃江县公安局在当事人租用仓库查获鞋子5115双。经鉴定,查获的鞋子5115双中3700双系范斯公司正品,其余VANS品牌鞋1415双,系侵犯范斯公司(VANS,INC.)商标权的产品。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源于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通过公安机关的前期侦查,较好地解决了取证难题,提高了执法效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处罚款65000元。
2023年7月28日,该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加工生产的鱼酸菜(规格:1000 克/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8日,该局收到上述鱼酸菜《检验报告》,于当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复检权,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23年8月1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的鱼酸菜进行复检,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仍不合格,最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查明,当事人2023年2月16日加工生产的鱼酸菜共计31件(10袋/件),至该局依法查获时止,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共计4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本案的查处打击了该类违法行为,警示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坚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五、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19日,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4月19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大通湖区某养生保健馆,聚集老人开会推销保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对某养生保健馆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正在利用会议方式播放宣传视频,向60余位消费者宣传“三七”产品具有疾病治疗、保健功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以660元/公斤的价格从云南某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100公斤“三七”产品,在经营场所内以会议形式聚集消费者进行宣传销售。当事人通过播放PPT文件、宣传视频以及口头讲解等形式宣称其“三七”产品具有“抗动脉粥样硬化、调理冠心病、对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的作用......”等多种保健、治疗功效。当事人销售的“三七”产品为初级农副产品,其所宣传的内容均由网络搜索拼凑而成,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对所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将初级农副产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保健功效,向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可能耽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陈志伟 曹玲
编辑:岳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