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资阳区纪委监委查处了4起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的典型案例,现通报如下:
一、资阳区供销联社四级调研员王琳醉驾问题。
2023年3月29日21时,王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资阳区马良商贸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6月14日,公诉机关认为王琳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2023年12月11日,王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从四级调研员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处理。
二、资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皮毅成酒驾问题。
2016年10月27日23时,皮毅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株洲市芦淞区株洲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饮酒驾驶。2017年4月19日,公安局机关对皮毅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7日20时许,皮毅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益阳市康复路与海棠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饮酒驾驶。2021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对皮毅成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4日,皮毅成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资阳区林业局林业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姚海醉驾问题。
2017年10月17日8时许,姚海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资阳区迎春路与长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8月27日,资阳区法院判处姚海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12月14日,姚海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四、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码头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李炯酒驾问题。
2023年10月24日23时许,李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资阳区西流湾大桥卡口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饮酒驾驶。202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炯作出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4日,李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资阳区纪委监委
编辑:岳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