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红网时刻益阳3月1日讯(通讯员 莫莎)自“冬春攻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安化县森林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决策部署,聚焦工作重点,坚持打防管治,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突出违法犯罪,全面整治资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行动至今,共派出车船200余次,人员500余人次,共查获非法捕捞案件8起,12人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19日7时,办案民警在侦察巡逻时,发现某男子正在用可视锚鱼竿钓鱼。民警立即上前询问情况,该男子拒不配合,强烈反抗,致使民警从堤岸滚落江中,腿部受伤无法动弹。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月22日2时许,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东坪镇黄沙坪资江水域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于5时许将正在准备收网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谌某抓获。经查,谌某对自己放三重刺网捕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谌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莫莎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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