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红网时刻益阳12月15日讯(通讯员 康固生)近日,沅江市公安局万子湖派出所查处一起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移送案件,男子蔡某庚(男,46岁,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人)未经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直属中队允许,擅自开走该中队依法扣押的湘HA9XX7挂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2021年11月25日12时许,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直属中队队员在沅江市石矶湖大堤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湘HA9XX7的挂车在运输卵石的过程中未对该车车厢覆盖严实,导致行驶途中污水溢出。该中队队员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停放到指定停车场,并用一把大三叉爪重型车锁将该车的一个车轮锁住。在没有执行完处罚程序的情况下,次日,该中队队员发现湘HA9XX7挂车不见了,随即报案至沅江市公安局。
受理案件后,沅江市公安局万子湖派出所民警经缜密侦查,综合多方信息,查明车辆系蔡某庚自行开回家了。接下来,该所民警及时联系蔡某庚及其家人,敦促其主动投案。12月10日上午9时许,蔡某庚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蔡某庚交代,11月25日上午,其车辆被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直属中队扣押。等该中队队员收队后,发现停放车辆的地方没有其他人,就想方设法将车锁弄开,将车开到了益阳青龙洲大桥附近的一个搅拌站,卸了卵石后回家了。
蔡某庚未经沅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直属中队允许,擅自开走该中队依法扣押的湘HA9XX7挂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康固生
编辑: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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