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李坚、李波、李立春3人宣判现场。
对被告人胡浩宣判现场。
红网时刻益阳12月25日讯(记者 刘志雄 通讯员 安俊)12月24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浩犯受贿罪、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另外对被告人胡浩的违法所得170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坚、李波、李立春3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李坚退赔被害人曹某喜人民币2.4万元。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浩利用担任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原湘阴县河道砂石管理办公室)新化沟站站长、荷叶湖站站长、南湖站站长等职务的便利,为陈某、刘某兵等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刘某兵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胡浩在担任湖南省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荷叶湖工作站站长期间,将李科(另案处理)介绍给夏顺安(另案处理)让其合伙参与盗采湘阴水域砂石,并与李科平分其所得利润。自2016年6月开始,夏顺安与李科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组织3艘工程船在胡浩负责的湘阴水域盗采砂石。在此期间,李科多次电话联系胡浩请求予以关照。至同年8月止,胡浩对湘阴水域进行工作巡查过程中,明知夏顺安团伙与李科等人盗采砂石,却不加制止不予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夏顺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充当“保护伞”。
2012年12月至2014年,被告人李坚、李波、李立春单独或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李坚参与犯罪四次,勒索他人财物15.2万元;李波参与犯罪二次,勒索他人财物11.8万元;李立春参与犯罪一次,勒索他人财物4万元。
2014年,被告人李坚、李波明知曹某喜工程有固定砂卵石购买渠道的情况下,以威胁手段强行向曹某喜销售砂卵石。二被告人将购买的2800吨左右砂卵石以4700吨的重量强行卖给曹某喜,销售金额为17.39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雄 安俊
编辑: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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