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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民非法采矿 桃江一村民组长获刑

红网时刻益阳3月7日讯(通讯员 雷苗 符潜知)两年前,桃江一村民组长未经批准组织村民开采被征收耕地下的镁质泥,现面临着刑事处罚。3月6日,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上半年,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某组的集体耕地被灰山港镇工业园区征收,为了开采被征收耕地埋藏的镁质泥(俗称“黑泥巴”),该组组长被告人张某强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商量决定,将该组被征收耕地下的镁质泥开采承包给村民个人,由承包者上交100元/车给组上。

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强等村民代表未经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将该组被征收耕地下的镁质泥承包给本村2名村民进行开采,并收取押金3万元。2017年5月2日至5月15日,由被告人张某强联系挖机、运输车辆及销售,2名村民组织挖机和运输车辆开采镁质泥约50多车,共计开采镁质泥约1000吨,销售获利约3万元。

经湖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评估,被告人张某强非法组织在该组被征收耕地下开采镁质泥破坏制陶用粘土矿资源量为9056.3吨,价值27168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强于2017年10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之后,被告人张某强向公安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酌情从宽处罚,其退缴的犯罪所得三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红网

作者:雷苗,符潜知

编辑:曾羽璇

本文为益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iyang.rednet.cn/content/2019/03/07/5200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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