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益阳8月24日讯(通讯员 张倩 记者 单仕平) 8月23日上午,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某寻衅滋事一案,30名区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并对整个宣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21时许,因杨某用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菜市场附近与肖某发生纠纷,蔡某根、蔡某辉、杨某等人赶到现场,帮忙处理纠纷,却发现纠纷双方都是熟人,遂从中劝解,当时杨某用的朋友王某(另案处理)也在现场。王某见蔡某根拉住了自己,认为其没有帮自己讲话,与蔡某根发生争执,王某的妻子用手机砸了蔡某根的头部一下,然后和王某迅速离开现场。随后,王某电话告知被告人宁某自己被人打了,要其喊两个人过来帮忙。宁某邀集同在娱乐室打牌的姚某(另案处理)、“强伢几”(身份不明),并从自己的出租房里拿了管子刹、砍刀等凶器,开车来到泉交河镇与王某碰面。几人在泉交河镇菜市场前面找到正在吃夜宵的蔡某根等人后,王某先找蔡某根理论,两人言语不合再次发生冲突,王某转身跑上车和宁某、姚某、“强伢几”各拿出一把刀具冲向蔡某根等人,对着蔡某根等人一顿乱砍,将蔡某辉腹部和蔡某根手臂、手指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蔡某辉、蔡某根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当日22时许,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姚某抓获,王某、宁某等人逃离。2018年2月24日下午14时许,交警在益阳市区例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宁某抓获。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宁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蔡某辉、蔡某根22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伙同他人,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赫山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红网益阳站
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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