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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一纸“遗嘱”引发同居女友和女儿对簿公堂

红网时刻益阳8月14日讯(通讯员 颜志军 记者 单仕平)花甲老人老王生前的一纸“遗嘱”,让女儿和同居的胡姓女士为了老人所留下的房子对簿公堂,打起了官司。近日,经桃江县人民法院三堂街法庭调解,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2015年,老王与妻子离婚后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老王经诊断患有肺癌,为了让胡某在自己去世之后有个安身之所,于是立了一份遗嘱,把其现有房屋的所有权留给前妻所生女儿小王,但胡某一直到去世前都享有居住权。遗嘱立后不久,老王离世,胡某也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本觉得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没过多久,女儿小王却以房屋归她继承为由将胡某赶出了家门,并将房门全部换锁,不让她进门,双方为此纠纷不断。2018年1月,经当地村委及司法部门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胡某无奈之下,在2018年5月以小王侵犯其居住权为由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各执一词。胡某认为虽然她与老王没有办理结婚证,但老王的遗嘱合法,自己完全可以居住在这里;小王则认为老王与其母亲离婚时已经确认将房屋赠予给她,老王所立遗嘱非法处分了她的财产,是无效的,应当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在调解时,承办法官得知双方都有将矛盾彻底解决的意愿,在各自发表意见后,积极做双方工作,从法律到情理,耐心解析劝说,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经过来来回回三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胡某不再居住该房屋,小王则一次性补偿胡某44800元。

【法官说法】 

一个有效的遗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本案中,老王与胡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均在离婚后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违背社会公德,在老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处理其所有的合法财产,遗赠行为是有效的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颜志军 单仕平

编辑:张俊

本文为益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iyang.rednet.cn/content/2018/08/14/414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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