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17日讯(益阳分站记者 单仕平 通讯员 李敏)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购买保险摩托车撞伤3人的案件。
家住南县某镇的刘某,平日以骑脚踏三轮车贩卖水果为业,赚取微薄的利润以维持生计。2016年年底,刘某从贩卖水果的盈利中拿出5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机动三轮摩托车代替脚踏三轮车从事水果贩卖。眼看着生意越来越红火,刘某高兴之余,却因为心存侥幸,没有为新买的摩托车购买任何保险。
2017年1月26日凌晨,刘某驾驶装满水果的新摩托车赶早市,行至位于南县茅草街镇三岔河桥头集市时,将同样路边摆摊卖菜的曾某、庞某、李某撞伤,三人共计支付医药费用3万余元,其中曾某、庞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因注意安全不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伤者无责任。
因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任何保险,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未购买任何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理应对他人损失予以赔偿,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未购买任何保险,法院据此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单仕平 李敏
编辑:罗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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