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益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发力,严厉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制止餐饮浪费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27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发现大通湖粗茶淡饭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点餐系统中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27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发现益阳市大通湖香天下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点餐系统中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4月27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发现大通湖月亮湾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28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发现益阳市大通湖区金兴大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5月11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盛记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5月11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蛙来哒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3年5月11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匹萨旺披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对本店的服务人员开展反食品浪费培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3年5月11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禾璐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3年5月18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鲊埠乡江家坝李吉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菜单中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杨巧玉
编辑:岳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