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八个严禁”“六个一律”的要求,锁定“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广告零发布”目标,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渔”案件147件,罚没金额32.18万元,现公开曝光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山庄违规收购、销售非法渔获物案
2022年12月6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安化县某山庄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山庄有涉嫌违规收购、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资江河边以50元/斤的价格收购野生鱼2斤,收购后当事人将野生鱼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收购金额共计100元。当事人收购的野生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渔获物,系他人在安化县人民政府公告的禁捕区域非法捕捞所得。2023年3月17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饮食店违规收购、销售非法渔获物案
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某饮食店涉嫌违规收购、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3月25日、5月15日从罗某(已追刑责)处收购野生鱼,收购后当事人将野生鱼或制作成菜品销售、或赠送给大客户。收购金额共计3038元。当事人收购的野生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渔获物,系罗某着潜水服用电鱼枪在安化县人民政府公告的禁捕区域(资江干流东坪电站至柘溪水电站之间的横岩塘水域)非法捕捞所得。2022年5月23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3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叶某涉嫌违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叶某自2021年10月、11月,先后二次从黄某(已追刑责)处购进瓦子鱼、红尾、翘白、鱤鱼、鳜鱼、回头鱼等种类的鱼共计756斤,付货款15300元,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上述购进的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1360元。上述鱼属于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在禁捕水域、禁捕期间非法捕捞的野生鱼,叶某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严格全面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购进销售上述鱼的行为,构成了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29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60元,并处罚款6408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沅江市某酒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2月5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菜谱上有“河鱼一锅鲜”“河蚌干锅”等菜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实,当事人加工销售的“河鱼一锅鲜”“河蚌干锅”菜品食材系当事人采购的养殖鱼。至案发时止,当事加工销售“河鱼一锅鲜”12份,“河蚌干锅”9份,销售金额1740元,获利720元。当事人标注虚假内容的菜单系网上定制,支付费用5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30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陈志伟
编辑:岳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