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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两项职工医保重大改革关系你我

建立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部署,惠及你我。近日,记者从益阳市医保局了解到,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改进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门诊保障机制,是让参保人员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能够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报销标准:在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报销金额=(报销范围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限额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应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异地工作人员可凭相关资料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报销。

个人账户记入方式调整为,在职职工(含在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全省统一标准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75元/月,办理退休待遇人员,自办理次月起变更为退休人员计入方式;单建住院统筹参保人员不划个人账户,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展,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本人缴纳职工大病互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来源:益阳日报

作者:孙殉华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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