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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0年9月14日至9月28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益阳市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南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并于2021年3月2日将督察发现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益阳市,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益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市县两级纪委监委对移交的3个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精准实施追责问责,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27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处级干部6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1人;党纪政务处分6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共2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益阳高铁南站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敷衍整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益阳高铁南站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整治过程中,存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实、督促整改不力、上报整改情况不实等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时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副主任邬建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王锟、市生态环境局副处级干部李秋生、时任益阳高新区工委委员卜永强予以谈话提醒,对时任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姚高峰、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戴志高、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刘鑫予以批评教育,对时任市质安监站园区分站站长曹伟、时任市质安监站分管园区分站副站长徐世矫、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二大队大队长吴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原副科长陈石忠、益阳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陈铁牛、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陈明予以责令检查,对时任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村镇科科长陈建华予以诫勉谈话。

二、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环境问题虚假整改。沅江市城管执法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中,虚假整改、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法排放污染物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时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邹军、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高应良予以谈话提醒,对沅江市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原主任钟鸣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沅江市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副主任曾宪秋予以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对时任沅江市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垃圾填埋场场长胡万军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沅江市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垃圾填埋场副场长周佑武予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对时任沅江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副场长丁宇乾、时任沅江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工作人员于伟予以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沅江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建军,沅江市城管执法局原党组书记曹立、时任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杨成军、沅江市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曾德春、时任沅江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蔡佑先予以诫勉谈话。

三、沅江市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不力。沅江市委、市政府没有严格遵守保护区管理规定,在没有得到国家部委批复同意调规之前,便违规同意同兴公司在原址复产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高应良予以谈话提醒。

上述生态环境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思想认识有偏差、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受到严肃追责问责,教训非常深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更高的站位、更严的作风、更实的举措,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以及整改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努力建成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益阳提供纪律保障。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来源: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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