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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交通:新修订《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办法》),对现行《办法》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细化落实了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规定。在处罚对象方面,《办法》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此次修改明确对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未使用岸电的船舶予以处罚,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处罚对象的规定。

在处罚层级和额度方面,《办法》也予以了细化。船舶靠港期间,如不使用岸电且未采取《办法》规定的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以及关闭辅机等有效替代措施,需要使用燃油发电机组供电的,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办法》以船舶发电机组总功率为基准相应划分了3个处罚层级,即2000千瓦以下、2000至8000千瓦和8000千瓦以上船舶。为提高执法精准化水平,综合考虑大、中、小型船舶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应上述处罚层级对处罚额度予以细化。具体罚额由执法人员结合船舶发电机组功率、停泊时长等情形在设定的处罚区间内确定。

《办法》还界定了从严情形。《办法》考虑到船舶累计多次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对受电设施不及时维修导致长期无法使用岸电,主观恶意较大,影响停泊区域大气质量,同时为便于操作执行,因此将情节严重情形界定为“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并根据《长江保护法》所设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分别明确了3档处罚额度。依据今年新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办法》明确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此外,《办法》对于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内容,增加了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情况,并要求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为强化港口、船舶使用岸电的协同与配合,《办法》增加了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对对方不按规定提供岸电服务、使用岸电的情形,应当分别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来源:益阳交通微信公众号

编辑:岳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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