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扎实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九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冻库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案
2021年2月1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年关守护(2021)”行动期间,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购进的冻鸡爪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4kg,已销售14kg,货值金额为668元,违法所得7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库存的涉案冻鸡爪10kg、没收违法所得72.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信息,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和2月19日分别销售了两批次手撕姜至长沙某食品商行,其中1月21日销售的产品系2021年1月17日生产,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2月19日销售的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2月17日生产,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批次手撕姜数量共计176公斤,货值金额2640元,违法所得32元,已召回并销毁144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实,当事人为扩大招生生源,提高其办学影响力,安排专职员工通过微信公众号,采取夸大机构实力和培训人数、虚构教师教龄和执教履历的方式,实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案
2020年5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涉嫌商业混淆。经查,当事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地区xx产品经销商,其销售的“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与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属于同类产品,销售对象基本相同。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对两款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存在相同、相似或不同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两款产品构成整体相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22264.32元。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销售“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1508件、罚款966792.96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化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淘汰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5月31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的锅炉设备型号为LSC1-0.8-AⅡ。经查,上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额定蒸汽压力为0.8MPa,燃料种类为二类烟煤,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该型号规格锅炉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产品目录,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大通湖区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1年1月20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充装完毕的20只液化石油气瓶中,有5只超过检验有效期,属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整改情况,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沅江市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案
2021年5月18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涉嫌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于2021年4月回收“东风牌”报废翻斗车1台,付货款7000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报废翻斗车的货箱、后桥、后轮毂拆解。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沅江市已将商务执法职责划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县某金属材料店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3月24日,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Φ8.0mm规格冷轧带肋钢筋进行了监督抽查,样品经检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横肋中点高允许偏差、横肋间距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3月21日购进,购进数量2吨,购进单价3050元/吨,已销售1.848吨,销售单价3500元/吨,涉案货值金额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冷轧带肋钢筋、没收库存的不合格产品、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陈志伟
编辑:岳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