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月25日,40年前的今天上午9时,在北京正义路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进行了一次特别的宣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互相勾结,给国家、民族造成难以估量的灾难。1980年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公开审判。11月20日首次公开审判,起诉书中列举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四条罪状和四十八条罪行。1981年1月25日,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十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犯罪动机,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进行阴谋活动,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他们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十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经过两个月零五天的审理,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下,对这一特别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特别法庭严格依法办案,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终于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特别法庭的宣判充分揭露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累累罪行,对其主犯分别确定了量刑,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意愿,经得起历史检验。
依法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对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转入法制轨道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恢复和重建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
来源:芒果云
编辑: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