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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益阳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

  (一)赫山区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7年4月11日,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收到广州静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书》,举报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的陈某经营的“亮丽灯饰”销售“ ”品牌的电器开关、插座,侵犯了其代理的“TCL”、“legran”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立案调查,2016年11月,陈某从不知其姓名、住所、单位的商品推销人员手中分别以15元/盒、20元/盒的价格,购进有上海威驰电气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的内外包装和产品的《合格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为“legⅠaⅠ”牌的开关、插座197盒,付购货款3490元。以25元/盒、28元/盒的价格销售67盒,销售额1756元。经查,2016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独家使用“TCL”的文字及图形的商标;“legrand”文字及图形商标,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陈某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6月15日,赫山工商分局依法对陈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电器开关、插座1300个,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资阳区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7年4月7日,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佳政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周某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经立案调查,发现周某的门店内放置有待销售的包装上标注“”的洗衣粉154包(规格为5千克/包的洗衣粉15包;规格为2.8千克/包的洗衣粉41包;规格为1.65千克/包的洗衣粉30包;规格为1.36千克/包的洗衣粉68包),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佳政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上述154包洗衣粉为假冒侵权商品,侵犯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资阳工商分局依法对周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没收尚未售出上述商品、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高新区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复合肥料案

  2017年3月28日,湖南省工商局对本局辖区农资肥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对某农资公司经营的“阿波罗”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5月1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依法指定由办案人员负责调查。经查,该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后摆放在其门店内对外销售,至本案调查之日止,该公司以1860元/吨的销售价销售上述产品10吨,获销售款18600元,获利350元。2017年7月13日,对该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行为,益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合计2435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桃江县某电缆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2017年10月18日,根据省、市局电线电缆专项整治要求,桃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衡杉电缆”通用橡套软电缆的标签(合格证)上未标注规范的厂名、厂址,为了确认经营电缆的产品质量,桃江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电缆进行了抽样,所抽样品经检验,受检项目平均外径、护套厚度、导体电阻不符合标准JB/T8735.2-2016的要求,不合格。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该公司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400元,截至立案调查时止,该批电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桃江县市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依法扣押的“衡杉电缆”通用橡套软电缆、处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南县某影视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7年7月25日,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消费者实名举报称:某影视公司未事先约定,在未告知消费者实际情况、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形下,强制激活四海会员未经激活的一卡通(会员卡)。经初步核查,于当日立案。经查:2015年8月,该公司开始预售四海一卡通,预售价格为1288元/年。2017年1月3日,该公司未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未告知消费者实际情况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决定强制激活所有会员未经激活的四海一卡通。南县局调查后,该公司承诺会在征得被强制激活一卡通会员同意的情形下,于2017年8月10日重新计算被强制激活四海一卡通(会员卡)时间,故无违法所得。2017年10月11日,南县市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沅江某保险公司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17年3月9日,沅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保险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大厅左侧一块店堂告示牌上张贴了举办抽奖活动的细则,细则内容包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某保险公司”的字样,该行为涉嫌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过进一步立案调查,沅江市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佛山市某制衣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服(夏装)案

  2017年3月8日,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的佛山市某制衣厂生产销售给南县某中学使用不合格学生服进行立案查处。该批产品在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厂共生产并销售给南县某中学的学生服夏装数量1320套,销售价为60元/套,销售货值金额79200元。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益阳某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案

  2017年5月12日,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益阳市某广场两台乘客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经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核实,该两台电梯由益阳某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并且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逾期未改正。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作出处罚款20.24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整改到位。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对电梯的使用单位立案调查。

  (九)大通湖区某小学食堂在加工馒头中非法添加甜蜜素案

  2017年3月8日,益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对大通湖某小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原料储存室存放有甜蜜素14.5包,用于制作供应学生食用馒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甜蜜素不得在馒头中添加使用,大通湖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在市局交办后,立即对现场剩下的甜蜜素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该学校食堂立案调查。2017年5月2日,大通湖区局依法对该学校食堂作出没收甜蜜素14.5包、处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安化县陈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黑茶案

  2016年9月8日,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在黑茶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陈某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安化县小淹镇从事黑茶经营活动。该局即对陈某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6月至案发止,陈某非法生产的黑茶货值金额共计22.25万元。2017年1月5日,安化县局依法对陈某作出没收百两茶300支、茯砖2060片,并处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红网益阳站

编辑:罗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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