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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农民田间非法捕鸟600余只 被判拘役6个月

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益阳1月29 日讯(通讯员 蒋双双 杨敏 记者 单仕平)1月26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段某某一审被法院认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南县茅草街镇三岔河村的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自家农田内,采取架设尼龙丝网、用喇叭发出鸟叫声诱捕鸟类的禁用方法,在禁猎期内猎捕野生鸟类。

  10月31日,南县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将其查获,从其家中收缴鸟类死体178只、冰冻剥毛鸟类死体2.8公斤,现场登记保存活体鸟类130只(后被段某某之妻野外放生)。

  11月1日,南县公安局接到该移送案件后,到段某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野生鸟类死体223只,作案工具播放器、遥控、喇叭1组及蓄电瓶1个。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野生鸟类死体591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其中树麻雀134只、树鹨46只、黄胸鹀25只、栗鹀36只、北红尾鸲1只、雀形目鸟类349只。

  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此案被告人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超70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律小贴士

  禁猎期: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猎期一般是野生动物的繁殖、生长期。设置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们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6年3月2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禁用的工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野生动物: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3)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蒋双双 杨敏 单仕平

编辑:罗玉林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iyang.rednet.cn/content/2018/01/29/3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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