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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公安分局破获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红网时刻1月5日讯(通讯员 肖霞荣)近日,大通湖公安分局破获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洪某(49岁,南县人)、何某(26岁,南县人)。

  近日,大通湖公安分局按照“大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大湖进行例行巡查,当巡查至大通湖青树嘴片区水域时,发现洪某、何某两人在大湖中捕捞疑似螺蛳水产品,且数量较大,民警立即将两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并将水产品及其作案工具进行了扣押,对水产品进行了认定、称重。经查,洪某、何某两人分别在大通湖内捕捞底栖动物螺蛳数量达到千余公斤,两人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洪某、何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所扣押的螺蛳已于当日被民警全部放还大通湖。

  大通湖底栖动物螺蛳 、河蚌等是湖体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水体生物净化器”。螺蛳、河蚌食性很广,其食物包括水生高等植物、藻类、细菌和小型动物及其死亡后的尸体或腐屑,以低等藻类为主食,从而间接地降低水体中的氮、磷含量。为保护大通湖的生态环境,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的通告》(益政通﹝2017﹞5号);大通湖水环境治理指挥部于2017年3月10日也发布了《关于禁止捕捞大通湖底栖动物的告示》,明文规定禁止捕捞大通湖底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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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肖霞荣

编辑:罗玉林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iyang.rednet.cn/content/2018/01/06/3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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