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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男子遭烟花炸伤 九年后终获赔偿金

  红网时刻9月29日讯(益阳分站记者 单仕平 通讯员 李志谋 蒋双双)烟花爆炸致残,受害人冯某九年未获赔偿金,近日,南县法院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强制执行赔偿款项。

  2004年,南县河口乡河东烟花鞭炮厂“9.16”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件中,在鞭炮厂做工的冯某不幸被炸伤,身体严重受损致残。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008年4月,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身为鞭炮厂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李某某赔偿冯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122354.8元,被告李某某逾期未给付。2008年7月31日,冯某向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5200元之后,便隐匿行踪,逃避执行。

  2017年9月23日夜晚十点,申请方打电话告知执行法官,有人在长沙市某小区发现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本人,南县法院执行干警马上动身前往被执行人出现地抓人,凌晨一点半,执行干警们到达该小区,执行干警敲开了被执行人的门。亮明身份,向被执行人说明来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明确表示自己没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李某某从长沙带回南县。并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最后,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家属同意先偿还20000元,剩余的将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完毕。

来源:红网益阳站

作者:单仕平 李志谋 蒋双双

编辑:罗玉林

本文为红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iyang.rednet.cn/content/2017/09/29/32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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