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河南籍毛某某、刘某某在南县县城内销售的标注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正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UI ZHOU MAO TAI ZHEN商务接待酒”的白酒,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查处。
接诉后,该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当事人销售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毛某某、刘某某在湖北当阳市、湖南南县等地销售标注为“GUI ZHOU MAO TAI ZHEN商务接待酒”的白酒912件,销售价格每件100元,销售金额共计91200元。其商品上标注“GUI ZHOU MAO TAI ZHEN”中“MAO TAI”字母明显突出于同组其它字母,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执法人员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正酒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MAO TAI”(商标号:第6862377号)注册商标,也未授权其生产(包装)标注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后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正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属于假冒该公司产品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局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来源:益阳日报
作者:左珊珊
编辑:王乐丰